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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的谈判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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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的谈判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第1条  合同谈判须由项目部经理与相关经办人员共同参加,且须在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
第2条  合同双方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3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和项目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在合同签订期间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者,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第4条  相关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履行地或争取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对合同实施管辖,争取对公司的有利条件。
第5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开头部分,要写明合同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等)。
②数量、质量。
③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税款。
④履行期限、地点。
⑤交付方式和条件、验收标准和程序。
⑥技术资料转让、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⑦保密协议、买方责任、不可抗力、赔偿和仲裁。
⑧法律规定或双方需约定的其他条款。
(3)结尾部分,应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并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6条  合同文书要统一使用经工商部门监制的规范文书,或经批准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标准合同。

 

 

发布:2007-07-22 10:0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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