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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范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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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办法》明确,不良记录的来源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记录的不良行为,经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检查等方式确认的不良行为,通过司法等部门判决、裁定的不良行为以及通过举报、投诉、信访等社会诉求查实的不良行为等。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该省建设领域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认定和发布工作。

  《办法》规定,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对采集的不良行为进行审核,在认定为不良记录后,应向责任主体告之不良记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可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并接受责任主体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受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对于已接受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可不履行告知程序,自动认定为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告知后,责任主体应及时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其整改情况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参考依据,但不影响不良记录的认定和公布。

  《办法》要求,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各地上报及自行采集的不良记录审核认定后,在不良记录公布平台公布,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曝光。公布内容一般包括:责任主体的名称、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及公布期限等。公布期限一般为6~36个月,时间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计。公布期满后,应予以撤销公布。对已公布不良记录的责任主体,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视其整改情况,可酌情缩短其不良记录公布期限。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及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可延长公布期限。

  《办法》强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查询并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不良记录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同时,应将已公布的不良记录责任主体列入重点监督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4.01.11 雁晨

    发布:2007-07-20 15:2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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