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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精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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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委托人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在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②对监理人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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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10:3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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