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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与成本控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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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①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应支付的其它款项。

  ②发包人的工作职责。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自己的工作,为承包人施工创造条件。

  承包人应知晓发包人职责,对其不作为进行索赔,如交地交图是否及时、工程款是否及时支付等。施工单位因保护文物古迹需要的停工损失也要找业主索赔,我处某高速公路项目在施工路基时遇到古墓就成功进行了索赔,业主补偿了经理部帮助挖掘古墓的费用及停工损失费。

  (五)工程师

  1、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的身份和职责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师可能是如下两种人:

  ①发包人派驻工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②如果本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则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也为“工程师”

  2、工程师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工作,行使合同规定“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发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经过发包人的批准。除合同明确规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3、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合同双方权力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我要特别强调一下,各经理部拿到施工合同后,要按照合同里的定义明确谁是“工程师”,他有哪些权利和职责,有些合同规定还变更索赔资料只有合同上明确的“工程师”签字才能算数,才能拿到钱。其它在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工程师不是真正合同所指的“工程师”,他们只有反映情况的权利,他们最终签认的变更索赔资料是不管用的,是无效的。各经理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索赔事件后,应及时请工程师到现场了解情况。

  (六)承包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的职责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承包人应熟知合同,并坚决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防止遭业主的反索赔。

  (七)合同价格

  1、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价款。

  2、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它通常不是最终的合同结算价格。最终合同结算价格还包括工程过程中发生、经工程师确认后追加的合同价款,以及发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商的扣减工程款。

  (八)工期及进度控制

  合同工期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承包天数。

  经理部应知道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中断,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损失,且相应顺延工期。如业主不能按时交出施工用地、业主供应的水泥钢材不能及时送到工地等,经理部应及时办理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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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10:3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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