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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仲裁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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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1)是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通过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选择仲裁机构

  2、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作用

  (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3)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四)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五)开庭和裁决

  1、开庭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2、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

  3、辩论

  4、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裁决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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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10: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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