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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施工进度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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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期延误

  施工过程中,由于社会条件、人为条件、自然条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不能按时竣工。是否应给承包人合理延长工期,应依据合同责任来判定。

  1.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这些情况工期可以顺延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者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

  2.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考察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然后依据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定额等进行判定。经工程师确认顺延的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五)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施工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提前竣工的时间;

  (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

  (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赶工措施;

  (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

  承包人按照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和制定相应的措施,工程师同意后执行。发包方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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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10:3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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