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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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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说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同时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现教材内容[国家对工程质量原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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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10:2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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