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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答疑精华:代为履行与代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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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老师您好!

  本书的代为履行,有些教材为:代位履行,请哪一个符合法律专业术语。谢谢!

  【回答】学员6512155465,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法律属于中,有代为履行和代位权的说法。

  并没有“代位履行”这个属于。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将其他教材中阐述的内容完整地提供给老师,老师再帮您分析。

  ★问题所属科目: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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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30 10:5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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