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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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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三)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四)承诺期限

  (五)承诺的撤回

  (六)承诺超期与延误

  (一)承诺的概念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方式

  (1)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

  (2)作出行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1)信件或电报,以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计承诺期。

  (2)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的邮戳日计。

  (3)电话传真等,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三)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期限

  1.电报要约: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2.信件要约: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如未载明日期)起计算。

  3.电话、传真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

  4.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5.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生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六)承诺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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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8 11:5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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