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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五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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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113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夺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114条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容器。

  6.医用氧舱。

  第115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16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千、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117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1.压力容器档案卡(见附件四)。

  2.第3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3.第6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118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输使用登记续。

  第119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手热能千程序。

  第120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121条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第122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为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123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第124条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进是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生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讲单位或具务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擀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压力容器的重大具备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矫形、控补,和符合本规程第三者条规定的以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提指发言烃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125条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第126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巾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浓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穷人 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第127条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桥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第128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输充装安全注册,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章材料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章设计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四章制造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六章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安全附件

发布:2007-05-12 09:4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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