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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记录填写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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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记录填写要求有哪些?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该人员确定后,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在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备案。
    见证人应填写见证记录。承担有见证取样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发布:2007-07-22 11:4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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