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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讲义——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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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 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 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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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6 10:5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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