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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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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的权利:

  1)有对安全生产中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2)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的权利;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安全保障权);

  6)受到生产安全事故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权)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赔偿请求权)。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当场纠正、限期改正、行政处罚);

  (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责令排除、撤出人员、责令停产等);

  (4)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查封、扣押)。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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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1:5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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