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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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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造林质量管理,提高造林成效,创建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广东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等规定和《深圳市加快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制度,建立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造林质量、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造林管理水平,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第三条 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将造林全过程分解为规划、作业设计、苗木准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并对各工序进行监理、检查验收。

  第二章 设计管理第一条 造林项目应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组织设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编制的组织指导,保证设计的质量。要实行造林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二条 造林作业设计以批准的造林规划、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造林计划为依据,以区为单位分项目编制,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元,做出林种、树种、混交、整地、造林方法、密度、抚育管理、苗木供应、施工顺序、时间、劳力安排、经费预算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具体设计。造林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表和作业设计图:

  (一)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与依据、范围与布局、造林技术设计、种苗设计、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施工设计、工作量与投资预算、效益评价、管理措施等;

  (二)作业设计表。包括基本情况表、造林作业设计一览表及汇总表、分树种种苗需求量表、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年度作业设计表、投资预算表等;

  (三)作业设计图。包括以地形图为底图的造林小班设计图(1/5000或1/10000)和位置图(1/25000或1/50000)、造林模式示意图、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施工设计图等。

  第三条 在树种设计上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和生物多样性的原则;根据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的要求,坚持选用具有建群性、地带性和观赏性树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长寿树种为主,长寿与速生树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本地造林成功的优良树种为主,适当引进、试验其他树种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在树种配置上以小群落混交方式为主,根据小班的立地条件、林分类型和林种功能要求,因地制宜采取慢生树种(以地带性建群种为主)与速生、伴生树种相结合,耐荫树种与中、喜光树种相匹配,上层树种与下层树种相配套,生态型树种与景观型树种合理配置。

  第五条 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分为更新造林型、林分改造型和封育管护型三种类型,其中林分改造型包括疏伐改造型、林下套种型两个次类型。

  第六条 造林技术主要包括林地清理、苗木种植和后期抚育。林地清理是在满足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整地措施对原有森林植被造成的破坏。沿山坡的等高线采用环山带状疏伐和环山带状割带两种方式。在2~3米宽的种植带上,按照措施类型分别采取30%—60%的透光伐,伐去生长明显衰退的非目的树种和病残木。更新造林型、疏伐改造型和林下套种型采用的密度一般为每亩110株、90株和70株,实现逐步更替树种的目的。山上一般种植1~2年生容器苗,穴规格为60×60×50厘米,山脚和道路两旁适当选择种植胸径3—5厘米左右的大苗。选择春季雨后造林。造林后共进行三年五次抚育。

  第七条 严格实行造林作业设计检查验收与审查批复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外业调查、内业设计予以详尽的检查与验收,确保设计成果质量。

  第八条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委托设计单位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没有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章 种子管理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种子检验、检疫,保证种子质量。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简称种子,下同),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二条 坚持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的原则。推行种子质量负责制,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把好种子质量关。提倡就地造林就近育苗,实行定点育苗、合同育苗、定向供应。

  第三条 严格实行种子分级制度。生产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种子进行分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要对种子进行检验,确定种子质量等级,核发种子质量检验证;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种用标准的,不得用于造林;经检疫和验收合格方可用于造林。

  第四条 要确保种子生产数量和质量。要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要根据工程设计所要求的等级使用种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购买、使用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良种使用证、种子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简称“五证”,下同)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的种子。

  第五条 新品种的引进必须按林木引种程序,经过一个轮伐期以上引种试验成功,并通过国家或省级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林木良种方能应用生产。

  第六条 原则上使用容器苗造林。要选用长势旺盛、发育良好、基茎粗壮、根系发达、顶芽饱满、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的1—2年生合格苗木造林。造林苗木出圃前,要进行分级,按规定进行检疫。凡是感染病虫害、受机械损伤,运输过程中发生霉烂和干枯的苗木,都不得用于造林,严禁三级苗上山造林。

  第四章 施工管理第一条 造林施工单位应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丙级以上的营造林资质证书。林地清理、整地打穴、栽植覆土、补植抚育等每项作业都要在监理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对作业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立即返工,做到造林作业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条 采用穴状、鱼鳞坑、带状等整地方式,保留原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坡度25度以上禁止全垦整地。

  第三条 要认真做好起苗、分级、运输、假植、栽植等各生产工序的管理,保证苗木的形态、生理、活力指标,努力避免苗根暴露时间过长、苗木失水、栽植不规范等严重影响成活的现象发生。

  第四条 要认真做好造林后的补植工作。造林成活率不足95%时,应进行补植。补植工作应在造林后一年内进行,并应进行局部整地,选用同种大苗或同龄苗木,精心栽植。补植后的成活率不低于95%,保存率达90%以上。

  第五条 要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的抚育管护工作,严格执行造林作业设计文件要求的生产作业内容和规格标准,及时实施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施肥、除治病虫害等抚育作业。

  除草松土有全面除草穴状松土、带状除草穴状松土及穴状除草松土等三种方法。不论何种方法,均应保留原杂灌木,松土3-5cm深。除草松土时间:5-6月、8-9月各一次。

  在8-9月结合除草松土施肥一次。采用“一二二”方式连续施肥抚育三年。

  第六条  要加强安全管理和环保措施。安全管理:上岗之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宣传,限制在林中用火,禁止在林中随地吸烟,遇到火警及时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环保措施:在工地附近选择便于生活和施工的地点搭建工棚和临时设施,以利施工人员的生活管理和工具、材料的集中堆放。注意工地周边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大小便。保护好原有天然阔叶树和保留带上的植被,降低水土流失的程度。在施肥和追肥时一定要把肥料埋入土中,以防止降雨时肥料流失造成环境污染。

  第五章  工程监理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必须加强工程监理。

  第二条 监理单位应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丙级以上的造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监理人员应持有造林监理上岗证。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管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以对建设单位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监理工作。

  第三条 监理内容包括质量监控和进度监控。

  质量监控: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和设计要求,对施工的全过程质量进行监控,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造林工程质量。

  进度监控:造林工程的季节性要求很强,否则会影响造林成活及成林。因此,各工序的施工要按设计要求进行。进度监控是监督施工单位根据不同工序投放适当的劳动力,以确保工序按进度要求完成。

  第四条 监理单位接受监理任务后,必须组织监理技术人员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控。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监理员进行现场的施工质量检查管理。监理工程师根据各施工环节(过程),填报工程质量监理报表或处理意见书,递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要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监理报告书。

  第五条 监理质量目标准备阶段:

  熟悉造林设计文件的科学合理性、可行性、目的性。发现问题及时向业主提出意见。参与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

  造林阶段:

  林地清理:现场监督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质量。

  造林整地:监控植穴密度、挖穴规格、穴土放置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基肥的施放和数量是否合格,并进行抽检,完工后进行抽查,评定该工序的施工质量。

  肥料:按设计要求(肥料品种及施放量)投放。

  苗木:按设计要求苗木标准,各品种及数量要认真检查记录。

  栽植:按设计要求检查栽植质量和树种配置及混交情况。

  抚育阶段:

  第一年,按设计要求监控抚育质量和成活率。

  第二、三年,监控抚育质量、幼树保存率和平均生长量。

  第六条 监理进度目标准备阶段:

  熟悉设计和林地清理一般要求在造林前一年冬季前完成。

  造林阶段:

  造林整地:让明穴冬晒风化,利于造林生长。回表土及施基肥于春季雨水前完成。

  肥料:造林当年春节后要备足基肥,各阶段抚育追肥要提前一个月做准备。

  苗木:中标后立即着手联系苗木,并签订合约,且于造林前一个月要对苗木进行移床松根。

  栽植:春季雨透后开始造林,在夏季前完成造林。

  抚育阶段:

  第一年,第一次于10月份前完成;

  第二年,第二次抚育于6月份前完成;第三次抚育于10月份前完成;

  第三年,,第四次于6月份前完成,第五次抚育于10月份前完成。

  第七条 监理人员的组织。

  人员的组织与造林规模、林地集中与否、林地的效能方便与否有关。一般情况,2000亩规模以下,林地相对集中,交通相对方便,须配备监理员一名;2000亩—5000亩,须配备监理员三名及监理工程师一名;在造林栽植施工期间,必须至少有一名监理员及监理代理人1—2人长驻造林工地。

  第八条  监理提供的成果。造林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旬报、月报、季报、年报和工程质量、投资方面的统计报表、情况报告等。造林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造林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准备阶段:

  审核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书》(监表1),若符合要求,发出《开工通知书》(监表2)给施工单位,便可正式开工。

  造林阶段:

  填写《分项(阶段)开工申报批交单》(监表3)、做好《监理日志》的记录(监表4)、发出《监理工程师工作指令》(监表5)、记录工地会议内容及填写《工地会议纪要》(监表6)。提交以下6个表及造林阶段监理报告。林地清理质量检查表(质表1),林地整地质量检查表(质表2),苗木质量检查表(质表3),回填表土、施基肥质量检查表(质表4)。苗木栽植质量检查表(质表5)。造林(补植)成活率检查表(质表6)。

  抚育阶段:

  提交抚育施肥质量检验表及抚育监理报告(质表7)。

  竣工阶段:

  提交造林各阶段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及竣工监理报告(质表8)。

  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配合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反映的工程质量、进度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处理。驻地监理员或监理工程师应接受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检查验收第一条 实行造林项目检查验收制度。造林检查验收包括年度检查、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第二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作业设计、苗木标准、造林面积、建档情况、混交类型以及“五证”等。具体考核指标为作业设计率、苗木合格率、面积核实率、成活率、面积合格率;抚育率、保存率;建档率以及生长情况、病虫危害情况、森林保护和配套设施施工情况等。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牵头组织工作,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负责验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代表等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及项目质量认定;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代表等共同组成阶段验收小组,对建设工程各工序质量认定。

  第四条  工程阶段和综合验收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阶段(工序)验收1、各标段施工单位自检;

  2、自检合格后,各标段施工单位进行完工资料整理;

  3、各标段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预验收;

  4、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

  5、监理单位认为预验收合格,则向建设单位呈交监理验收报告;

  6、由建设单位向主持工序验收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工序验收材料,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等;

  7、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序验收,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进行核查验收后形成工程工序验收意见。

  (二)综合验收1、各标段施工单位自检;

  2、自检合格后,各标段施工单位进行完工资料整理;

  3、各标段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预验收;

  4、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

  5、监理单位认为预验收合格,则向建设单位呈交监理验收报告、监理总结报告;

  6、由建设单位向主持综合验收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等;

  7、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听取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进行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小组进行核查验收后形成工程完工验收意见;

  8、完工资料整理归档;

  9、工程完工移交。

  第五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如下要求准备资料:

  (一)建设单位(业主)提供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书等;

  (二)监理单位提供各阶段的监理报告及总监理报告;

  (三)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应标文件及自检报告。

  第六条  工程工序和综合验收内容分资料审核和实地抽查,根据审核和抽查结果对工程质量做出综合评价。

  (一)资料审核内容1、工序资料审核内容:根据项目资料的管理规定,检查该工序所有的文字图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书、设计文件、设计图纸、预验收报告的完整性;根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书内容审核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的要求和规定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监理程序监理该工序。

  2、综合验收资料审核内容:根据项目资料的管理规定,检查该项目所有的文字图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书、设计文件、设计图纸、监理报告及竣工资料的完整性;上山苗木是否有“林业苗木生产许可证、林业苗木经营许可证和林业苗木质量检疫证”。根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书内容审核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的要求和规定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监理程序监理该项目。

  (二)实地抽查内容实地抽查内容:包括工程量、苗木品种、苗木保存率、苗木生长状况四项指标是否达到设计、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书的要求。

  第七条  实地抽查方式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标准地的选择:以作业小班为单位,分上、中、下坡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标准地;

  (二)抽查方法:标段内作业小班建设面积在500亩以下的设置3个标准地;作业小班面积在500亩-1000亩的设置5个标准地;作业小班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设置6个标准地进行检查。

  抽检作业小班是带状林地的就以100米长度为一个标准地;抽检作业小班是片状林地的就以100株为一个标准地,均以检查4行,每行25株为准。

  (三)标准地的检查内容:

  1、检查工程量:包括面积、密度和数量;

  2、检查树种、苗木质量及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苗木保存率,调查标准地内的总株数和缺株情况,计算出苗木的保存率;

  4、检查苗木生长状况,测量树高、胸径及检查病虫害危害情况,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计算各树种平均高、平均地径(胸径);

  5、检查标准地内的原桉树采伐萌条清除情况。

  第八条  工程质量确认与评定标准:

  (一)工序验收1、林地清理和林木疏伐:在整地挖穴前进行,主要检查种植带上的杂草、灌丛的清理宽度和干净程度、是否按设计要求疏伐林木,伐木是否全部运下山并集中堆放,要求各工序施工质量达到设计标准的95%以上。

  2、整地挖穴验收:在回土前进行,主要检查种植带上植穴密度和挖穴规格,要求各工序施工质量达到设计标准的95%以上。

  3、回土施基肥验收:在种植前进行,重点检查基肥的施放品种、数量、回土混肥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95%以上为合格。

  4、苗木进场验收:施工单位的苗木进场后集中堆放,现场验收苗木的品种、规格、质量与设计要求是否吻合。由市外调入的苗木必须经市或区森防站进行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

  5、种植验收:在完成种植后10天内进行,现场核实种植面积、检查苗木配置、种植质量和成活率,达到设计要求的95%以上为合格。

  6、抚育验收:在完成每次抚育、施肥后进行,现场核实抚育面积达到100%,检查除草松土、扩穴培土、施肥、筑小平台等抚育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95%以上,林地内的原桉树采伐萌条清除率达到95%以上,施工范围内没有薇甘菊危害情况的为合格。

  (二)综合验收1、施工单位自检结果与监理结果的符合率,要求大于90%(含90%)的标段,才能参加综合验收;如果监理结果小于90%的标段则不能参加综合验收。

  2、根据标准地抽查结果,对照监理结果,符合率在90%以上,确认监理结果;监理结果符合率小于90%的,可随机抽取另一个相应的标准地,如果加检的标准地符合率大于90%,就计取两次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如果符合率仍然小于90%的,则要求监理单位全面重检。

  3、根据确认的监理结果和标准地的抽查结果,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优良:树木长势良好,无病虫害危害;各项指标达到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标准地内树种的平均胸径、平均高度的年生长量大于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验收指标10%以上的;

  2、合格:树木长势较好,无病虫害危害;各项指标达到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

  3、不合格:各项指标未达到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

  第九条  验收结果达到优良的项目,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优良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验收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的项目标段,按合同结算工程款;

  验收结果属于不合格的项目标段,按照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 推行造林报账制管理。要把造林资金使用与实际完成造林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依据造林检查验收结果分期分批报账。

  (一)造林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施工合格证》,依据《施工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40%;

  (二)造林当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造林质量合格证》,依据《造林质量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10%;

  (三)第2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依据《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20%;

  (四)第3年,6月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依据《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10%;10月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签发《造林验收合格证》,依据《造林验收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20%。

  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一条 要逐步建立市、区造林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要积极推广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技术(简称“3S”技术),提高造林管理水平。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当年造林执行情况。

  第二条 实行造林档案管理制度。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造林各环节的文件及图面资料,建立健全造林技术档案。

  第八章  附  则第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林渔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2007-05-06 10:2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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