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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工程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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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坑开挖前应对基坑及邻近既有建筑地基进行土体稳定验算分析,提出预防土体失稳的措施。必要时可对邻近既有建筑的地基或基础预先进行加固处理等,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

  2、当基坑内降水开挖,使邻近既有建筑或地下管线发生沉降、倾斜或裂损时,应立即停止坑内降水,查出事故原因,进行有效加固处理。当设置基坑支护结构时,应在基坑止水墙外侧,靠近邻近既有建筑附近设置水位观测井和回灌井。

  3、当基坑周边邻近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或新建建筑采用打入桩基础时,为保护邻近既有建筑的安全,新建基坑支护结构外边缘与邻近既有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1.5倍。当无法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用隔振沟或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或其他有效的基坑支护结构形式。

  4、当基坑采用锚杆支护结构时,应预先查清邻近既有建筑的基础类型和埋深,严禁锚杆成孔施工,破坏邻近既有建筑的地基稳定或基础的安全。

  5、当既有建筑与基坑较近时,基坑周边不得搭建临时施工建筑或库房;不得堆放建筑材料或弃土;不得停放大型施工机具和车辆等。严防上述荷载对基坑侧壁和邻近既有建筑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6、当既有建筑与基坑较近时,基坑周边地面应做护面及排水沟,使地面水流向坑外,并防止雨水、施工用水渗入地下或坑内。

  7、当既有建筑或地下管线因周围深基坑工程施工而出现倾斜、裂缝或损坏时,应根据影响程度,选用本规范第6章和第9章有关补救措施。

责任编辑:风聆
发布:2007-05-08 10:1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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