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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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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销售的出卖人,应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可见,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主体是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只能由企业法人进行,其必须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进行登记备案,而且在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上还有特定的要求。

(2)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已经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已经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要证明这一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证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包括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和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文件。没有这些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经过资质等级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因此,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必备条件之一。

(4)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应当保证商品房是办理了各种手续而建设开发的合法建筑。《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项目在申请开工之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没有这两种证件,那么其商品房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当然不能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符合以上4个条件,才能保证自己是合格的出卖人,才能保证其销售是合法开发建造的商品房。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一方面要注意出卖人是否是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是企业法人,有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另一方面要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证件是否齐全,以免上当受骗。

 

 

商品房现售,是指销售已经建成竣工的商品房。在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通常将商品房现售称为现房买卖。现房是指已经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且已经取得质理合格证明文件,可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简单地说,商品房现售就是销售现房,销售能立即使用的商品房。购买者购买了现房以后,能够马上居住、营业或者从事其他活动。

那么商品房现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在这七个条件中,前三个条件都是对商品房现售的卖方的要求,要求卖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一定的资格,拥有一定的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而后面四个条件主要是为了保证商品房质量,维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商品房现售的重要条件,缺少这些条件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或者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发布:2007-07-24 11:5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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