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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进行地质超挖鉴定,哪些原因应不予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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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进行地质超挖鉴定,哪些原因应不予签认?

(1)申报材料中不附地质超挖申报单;

(2)发生地质超挖10日后提出申报或开挖面已被覆盖提出申报;

(3)项目施工单位未按技术要求的时限,及时进行支护,以至明挖边坡或开挖洞室顶拱和边墙在要求的支护时限之后产生滑塌、掉块所造成的超挖;

(4)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监理批复的施工组织措施进行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地质超挖;

(5)申报材料中不附经监理确认的超挖部位测量断面图;

(6)项目施工单位所申报的引起超挖的不良地质原因与申报部位实际的地质条件不符。

发布:2007-07-23 12:0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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