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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完善可再生能源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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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出台《柳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用、挪用。

  按照该办法,开发商在楼盘开发中,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江水源、土壤源、污水源)、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通过专家评审列入示范项目后即可得柳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补贴。

  据了解,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污水和工业废水热泵、土壤源热泵,按每平方米30元~50元,太阳能光热应用按每平方米10元~15元,太阳能光电应用按5元~8元/瓦,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专项资金的拨付在关键设备进场后和专项验收后分两次拨付。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系统关键设备进场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出具的审核意见,拨付专项资金的50%给项目建设单位。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专项验收完成后,将拨付剩余专项资金:实际完成节能量和示范面积达到合同约定量95%以上的,拨付剩余专项资金给项目建设单位;实际完成节能量或示范面积未达到合同约定量95%的,根据实际完成的节能量和示范面积占合同约定量的比例,拨付剩余专项资金;实际完成节能量或示范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量的50%的,终止拨付剩余专项资金。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2.07.09 范华芳

    发布:2007-07-20 16:0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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