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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审议通过《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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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今年初,省人大、省政府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将《关于尽快制定<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议案》列为1号议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认真做好《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会签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先后两次将《条例》(草案)在政务网上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9月14日,山东省政府131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24日,《条例》(草案)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一审,并根据一审意见,做了进一步论证和完善;11月29日,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条例》。

  审议通过的《条例》共分九章六十二条,以《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吸收借鉴了外省市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从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比,《条例》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发展和创新:

  一是强化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管理。为引导和推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水平提升,规范建筑节能行业市场秩序,《条例》规定,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但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

  二是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条例》按照鼓励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要求城镇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是健全建筑节能闭合监管体系。在已有管理措施的基础上,《条例》将监管体系向前、向后延伸,形成了涵盖总规详规编制、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监理、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四是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和实施主体。《条例》明确各级政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因实施主体不落实影响既有居住建筑改造的问题,《条例》根据《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改造实施主体及实施节能改造需征得业主同意的比例作出了规定。

  五是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制。《条例》从设计、建设、运行及改造等方面入手,对公共建筑节能作出全面可行的规定:在设计阶段实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合理用能评估,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之一;在建设阶段要求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加强对公共建筑用能的监测和分析;在运行阶段要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在此基础上确定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年度用电限额标准。超过用电限额标准的,征收公共建筑超标准用电加价费。

  六是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条例》设立专门章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强制推广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根据技术和产业进步情况,对太阳能利用条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七是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为实现社会节能与居民节费的“双赢”,增强居民行为节能的自觉意识,《条例》明确,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八是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为实现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的同寿命,《条例》规定,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在条件成熟时,明确期限和区域,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九是加大建筑节能支持力度。《条例》对支持和激励政策作出进一步强化和明确:首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其次,要求多渠道筹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并明确将公共建筑超标准用电加价费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款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三,要求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已有支持政策。

  十是强化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为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此外,《条例》还结合山东实际,对鼓励利用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鼓励建筑屋顶和墙面绿化、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保修期、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实行,将把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必将发挥积极而深远的促进作用。

摘自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12.03

    发布:2007-07-20 16:0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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