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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鼓励节能改造严惩耗能超标 公共建筑“两连超”最高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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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20%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规定的。

  据了解,同2001年发布的《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相比,新办法监督管理的行为主体更为广泛,涉及居住建筑和公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及改造等环节,并对7类具体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大。

  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告知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未按照规定同时进行相关节能改造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还规定,凡北京市开展的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资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均可获得民用建筑节能补贴和奖励。

  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第三产业比重已超过75%,“十二五”规划中建筑节能目标占北京市节能总量目标的41%。“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电耗须实现下降12%的约束性目标。从今年起对节能空间较大的、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筑面积占该单体建筑总面积50%以上(含)的公共建筑设置耗电限额。今明两年北京公共建筑电耗限额指标较2009年~2013年电耗量均值分别降低6%、12%。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4.07.28 张漫子 孔祥鑫

    发布:2007-07-20 16:0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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