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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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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我部定于2013年12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了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13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各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检查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及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情况。

  (一)建筑节能

  1.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及有关配套政策措施情况。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绿色建筑推广情况、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准备情况等。

  4.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及配套能力建设情况等。

  5.对2012年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

  1.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及收费情况。

  2.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选购、安装、运行和管理情况。

  3.出台供热计量价格、供热计量价格基本热价降至30%情况,取消超过“面积上限”的热量不收费政策的情况。

  4.充分发动用户参与供热计量收费情况。包括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宣传情况;城市公示2013-2014采暖期供热计量收费小区名称、计量热价、监督电话、供热计量合同等情况;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落实执行情况等。

  5.供热计量收费约束和激励政策措施情况。

  (三)城镇污水处理

  1.《“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十二五”规划任务完成情况、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进展情况。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宣贯情况;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与规划编制情况。

  3.抽查已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达标排放、污染物削减情况,以及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填报情况;核实未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市(县)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四)生活垃圾处理

  1.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的情况,落实《“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的情况及各地“十二五”规划落实情况,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监管情况,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存量垃圾治理情况。

  2.餐厨垃圾试点工作情况。重点检查一、二、三批试点城市,按照批复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承诺书》,餐厨垃圾收运、利用和处理体系建设工作,以及法规、标准、管理体系等能力建设工作。

  3.按照《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9]226号)精神,各省(区、市)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系统填报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部门责任,及时准确上报和完善系统信息。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13年12月。

  (二)检查地区。除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外的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每个省(区)检查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抽查1个地级市、1个县;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检查市本级,抽查1个区(县)。

  (三)组织方式。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共分9个检查组,每组检查3~4个省(区、市)。各省(区、市)受检地级城市及县(区)由检查组确定。

  各检查组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检查材料要求

  1.请受检省(区、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准备书面材料及相关文件汇编,供检查组查阅。其中,尚未报送《“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应与城镇污水处理自查报告一并提交。

  2.具体检查表格见附件(请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填写,加盖公章,并于检查组离开受检省(区、市)前提交检查组(附电子版)。其中:

  (1)请于12月25日前将附件1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附件4、5报我部城建司。

  (2)附件11的填写情况将作为我部调整项目库的参考依据。广东、福建、海南、新疆、西藏不需填写。

  (二)检查项目要求

  1.地级及以上城市检查项目包括新建建筑节能项目5个(居住建筑项目3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检查统一在项目现场进行)、绿色建筑项目2个、供热计量工程项目6个(2个新建居住建筑项目、2个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个新建公共建筑项目、1个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共3个、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个。

  2.县级城市(区)检查项目包括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供热计量工程项目6个(2个新建居住建筑项目、2个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个新建公共建筑项目、1个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1个、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个。

  3.受检项目由检查组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请受检地区按要求提供有关项目清单。

  (三)其他要求

  1.本次检查以现场检查及资料查阅为主,不集中听取汇报。检查完成后,由检查组集中向受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2.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安排检查事宜,切实保证检查过程廉洁、节约、高效。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将针对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由高到低排序。

  (三)公布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收费检查省级和城市得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四)城镇污水处理检查结果将在我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报中予以公布。


  附件:1.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2.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

     3.建筑节能受检工程一览表

     4.2013年省(自治区)供热计量收费专项检查表

     5.2013年城市(直辖市、市)供热计量收费专项检查表

     6.2012-2013年已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项目清单

     7.2012-2013年已竣工验收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

     8.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热计量收费专项检查评分表

     9.城市(县、区)供热计量收费专项检查评分表

     10.省(区、市)《“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表

     11.省(区、市)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清算表

     12.省(区、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与规划编制情况表

     1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

     1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3日

    发布:2007-07-20 15:4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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