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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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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建稽〔2015〕5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三沙市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

  现将《海南省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方案安排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性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要求,进一步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加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按照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准确判断保护形势的要求,为做好本次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保护性建筑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是城乡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保护性建筑及其生存环境不同程度受到威胁,破坏保护性建筑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文化遗产保护和城镇风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开展保护性建筑的普查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性建筑名录,全面掌握我省保护性建筑的基本情况,将为准确判断保护形势、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也为提高我省保护性建筑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保护性建筑的保护意识,坚决制止破坏性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保护性建筑普查,全面掌握保护性建筑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准确判断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形势,建立并公布我省保护性建筑名录。

  三、普查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普查范围:全省范围内已经纳入法定保护体系的各类建筑遗产,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建筑。其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范围内的保护性建筑要作为重点普查对象。

  (二)认定条件:除已纳入法定保护体系的建筑遗产外,其他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能够反映地方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保护性建筑:

  1.在海南城乡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2.反映我省地方建筑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建筑类型、形式、技术工艺上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如祠堂、古书院、古庙宇、府第及民居等

  3.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或其他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革命活动旧址、文化名人活动旧址、纪念碑与纪念亭、名人故居、名人墓葬、烈士陵园等

  4.反映我省产业发展历史的典型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5.其他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普查内容

  保护性建筑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建筑结构、完损定级、建筑风格、产权归属、建造年限、当前业态、具体位置、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历史沿革材料、现状照片、建筑平面图等。

  五、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准备。2015年3-4月,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成立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普查工作人员和经费,并做好实施普查的准备工作。

  (二)普查实施。2015年5月至12月底前,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性建筑开展全面普查,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保护性建筑基本情况,在征求专家意见和社会公示的基础上,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保护性建筑名录,并报省厅备案。其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在2015年11 月底前完成保护性建筑普查、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

  (三)汇总建档。2016年1-3月,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要求整理、汇总普查资料,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保护性建筑档案。并填写《海南保护性建筑普查表》(附件1)、《海南保护性建筑普查汇总表》(附件2),于2016年3月底前将上述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厅(联系人:程晶晶联系电话:65362265(兼传真)电子邮箱:jstjcc@hainan.gov.cn)。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从对海南特色发展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协调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加强普查宣传,落实普查责任,确保本次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相互支持配合,严格按照本次普查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于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对普查中发现的受损较严重,亟需采取保护措施的保护性建筑,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尽快形成方案,组织开展抢救工作。受损较小的保护性建筑在普查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性的抢救措施。

  (四)为确保普查工作质量,省厅将在普查工作期间适时组织对各市县的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发布:2007-07-14 11:0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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