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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员等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和见证取样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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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建质〔2015〕5号

  关于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员等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和见证取样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省农垦总局住建局(建委),省森工总局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类技术人员等20个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通知》(黑建人 [2015]12号),决定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员、见证员、取样员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检测类岗位证书)。为加强取消检测类岗位证书后的检测和见证取样工作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证书取消后,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如下: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需满足“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要求。

  (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要求和内容

  1.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省住建行政主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由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2.检测机构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人员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姓名、专业、学历,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教师,考试试卷和成绩,模拟报告等。培训档案应在资质申请时上报,并存档备主管理部门事中、事后抽查;

  3.检测人员应根据从事检测专业进行培训,培训分为理论基础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两部分。理论基础培训不应少于24学时,百分制考核,7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践操作培训不应少于36学时,能独立操作检测设备,并能够准确出具检测报告为合格。检测人员经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所培训检测专业的全部内容;

  4.培训教师应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授权签字人,或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熟练掌握国家检测相关标准及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行业协会应不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并每三年组织一次检测相关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6.检测人员培训内容:见证取样(含建筑节能)、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室内环境、钢结构、市政工程等检测培训内容,将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在黑龙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上发布。

  二、关于见证取样工作

  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质[2000]211号),见证员、取样员岗位证书取消后,对见证取样工作管理要求如下:

  (一)见证员、取样员管理

  1.见证员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并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对真实性负责,签定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后通知施工单位;

  2.取样员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并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对真实性负责,签定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后报建设

  (监理)单位;

  3.见证员、取样员应在检测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负责该项工程的检测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明确见证员、取样员职责

  1.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档案;

  2.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注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3.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三、有关管理要求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取消检测类岗位证书后的检测和见证取样工作管理,落实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与时俱进调整相关管理要求和措施,规范检测、见证和取样行为,发挥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作用,防止虚假检测和见证取样制度流于形式。

  (一)加强对检测、见证、取样人员培训管理。各级住建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人员培训的事中、事后抽查,对弄虚作假的,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加强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对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或检测人员流动影响资质条件的,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市(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相关管理要求。

#FormatImgID_0# 附件:见证/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点击下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3日

发布:2007-07-14 10:5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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