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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建厅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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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全省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各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企业:

  2014年,各地、各企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了散装水泥统计工作任务,为我省“发散”行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仍存在个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不重视散装水泥统计工作,没有指定专职人员,迟报统计数据或报送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逻辑不清晰,以及报送省内相关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不一致等问题,不同程度影响了我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影响了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散装水泥行业统计工作,根据《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政府对经济社会运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日趋明显。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对散装水泥供应、使用和主要设施装备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管理,对于我省散装水泥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对此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加强统计队伍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二、落实职责,认真做好报表填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统计局负责监管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统计表和统计制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本地区散装水泥行业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其所属地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企业的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应对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具体填报的报表为:QB201、QB202、QB203、QB204(省统计局青统函(2014)71号),商流通2表、商流通3表、商流通4表、商流通5表、商流通6表、商流通7表(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4)13号)共10张表(见附件1),并按要求及时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报表。

  各水泥企业承担本企业水泥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应对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具体填报的报表为:QB205、商流通5表、商流通6表、商流通7表,并按要求直接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报表。

  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企业承担本企业水泥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应对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要求及时向所在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报表。预拌混凝土企业具体填报的报表为:QB201、商流通4表、商流通5表、商流通6表、商流通7表;预拌砂浆企业具体填报的报表为商流通3表、商流通5表、商流通6表、商流通7表;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企业具体填报的报表为商流通2表、商流通5表、商流通6表、商流通7表。

  三、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企业要建立完善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认真做好本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的反映所统计企业的发展情况。统计人员要明确责任,加强学习,增强业务水平,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做好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各单位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统计人员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统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水泥企业统计人员应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企业统计人员应向所在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时应填写《散装水泥统计人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 2)。

  四、及时上报,提高报表的时效

  散装水泥统计报表执行月报、半年报、年报制度。按照规定时间,月报于次月5日前、半年报于7月15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15日前务必以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名)和电子稿报送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企业应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认真如实报送报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

  五、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统计局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法律职责,不断加大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各种统计行为。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不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散装水泥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今后,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将统计工作纳入对各地、各企业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考核范围,并作为表彰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个月、累计三个月迟报、漏报、错报统计数据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电话:0971-8214065(传真)

  报表邮箱:416675470@qq.com

  全省统计工作群:378449928

  附件:1、统计报表

  2、散装水泥统计人员信息备案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统计局

  2015年5月14日

发布:2007-07-14 10:4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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