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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一步加强保障房物业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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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首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要求, 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新建保障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从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中选聘;已竣工交用且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保障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摇号方式,在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对于已竣工交用的保障房项目,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后,仍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市住建委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业绩、信用信息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进入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在本市备案住宅项目累计超过20万平方米等多项条件。

  《通知》明确,在新建商品住房配建项目中,商品房与保障房应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障房与商品房分割;如果建设单位欲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应按照本市规划设计指标,分区域建设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分别配套设备设施。

  《通知》确定,经适房项目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可将区县住保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经适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等内容列入选聘条件。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需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单独签订委托协议。对于已购经适房家庭上市出售时,应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等材料。

发布:2007-07-14 10:4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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