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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命题精髓(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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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题点5 监理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标准条件十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命题点6 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2)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利包括: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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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11:0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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