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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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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3、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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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3 10:2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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