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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课本浓缩精华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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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对于参加建筑设计、建筑安装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过类似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财产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在最近三年没有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302.  标底的主要作用:招标人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确定工程合同价格的参考依据;标底价格是衡量、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尺度和依据;

  303.  标底的编制程序;确定标底的编制单位;收集编制资料;参加交底会及现场跳勘;编制标底;审核标底价格;

  304.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主要采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来编制;

  305.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都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投标报价前期的调查研究,收集信息资料;工程项目方面的情况;招标人情况;投标人自身情况;竞争对手情况;

  306.  对是否参加投标作出决策应考虑:承包招标项目的可行性与可能性;招标项目的可靠性;招标项目的承包条件;

  307.  投标报价的原则:以招标文件设定的发承包双方责任划分,作为考虑投标报价费用项目和费用计算的基础;根据工程发承包模式考虑投标报价的费用内容和计算深度;以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基本条件;以反映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作为计算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本依据;充分利用现场考察、调研成果、市场价格信息和行情资料,编制基价,确定调价方法;报价计算方法要科学严谨,简明适用;

  308.  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可分为:定额计价模式投标报价和以工程量清单模式投标报价;

  30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算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是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费等全部费用,将工程量与单价相乘得出合价,将全部合价汇总得出投标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用均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投标报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用构成;

  310.  投标报价的编制程序:复核和计算工程量;确定单价,计算合价;确定分包工程费;确定利润、确定风险费;确定投标价格;

  311.  确定投标报价的策略: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报价;不平衡报价法;零星用工单价的报价、可供选择的项目报价、暂定工程量的报价;多方案报价、增加建议方案、分包商报价的采用、无利润报价;

  312.  有下列情况可以暂缓或推迟开标时间: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变更或者补充;开标前发现有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出现突发事件等;

  313.  招标人不予授理的投标: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提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14.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负责组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可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16.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17.  初步评审的内容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318.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19.  评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以付款方式划分,合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

  321.  选择合同的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项目的竞争情况;项目的复杂程度;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

  322.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样本;

  323.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324.  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25.  工程师的职责: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可发口头指令48小时内确认);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职责;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326.  项目经理的职责:代表承包人向发布人提出要求和通知;组织施工;

  327.  在有下列情况下的工期延误,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发包人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事件;专用条款中约定可工程量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28.  承包人在工期顺延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329.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办法,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30.  工程预付款主要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款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30%,大量采用预制购件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可适当增加;预付时间不迟于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预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1.  工程量的确认:首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32.  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33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34.  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5.  承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6.  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汪应超过施工合同价的5%.

  337.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报工程师认可后实施。承包人负责申报手续屏承担有关费用;

  338.  施工时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钱币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339.  不可抗力结束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40.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找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提;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41.  双方的保险义务分担如下: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输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诉设备,不论由承发包双方任何一方保管,都应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簇发生时,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尽力采取发票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342.  关于工程分包:承包人应当完成建设项目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343.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协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解除;当事人违约时合同解除;

  344.  当事人违约情形: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345.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346.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347.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48.  承包方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49.  争议的解决方式:调解或和解、仲裁、起诉;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50.  公开招标对于设备、材料采购,能够引起最大范围内的竞争,其主要优点有:可以使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在公平竞争条件下,以合适的价格获得供货机会;可以使设备、材料采购者以合理价格获得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可以促进供应商进行技术改造,以除低成本,提高质量;可以基本防止循私舞弊的产生,有利于采购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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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1 10:3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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