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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资料(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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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3040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裁决: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案件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由法律另行规定。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就其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一种,而不能并用。有效的仲裁协议既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民事诉讼。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当即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Z203041掌握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将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还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其中,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但必须明确、具体。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注意掌握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方式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以口头方式订立的无效。

  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该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

  1.合议仲裁庭组成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组成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法》第32条还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审理

  (一)仲裁审理方式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开庭通知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三)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仲裁

  2、开庭调查

  3、当事人辩论

  4、仲裁和解、调解

  a仲裁中的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b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2Z203043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仲裁裁决发生错误就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仲裁制度没有内部的监督制度,因此,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具体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Z203044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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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7 09: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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