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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相关知识资料: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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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3、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五、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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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6 14:0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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