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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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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效合同概述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合同无效原因发现之日或合同无效确认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效力。

  (二)合同绝对无效

  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

  (三)合同当然无效

  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其无效情况,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决定该合同无效。

  (四)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五)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其构成条件有: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的认识;

  4.由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注意,这里的“国家利益”应作严格解释,不应随意扩大化,不应当将民事交易中的国有企业利益随意上升为国家利益。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法人,有独立的企业利益,不应在法律上受到特别保护。在法律上,欺诈国有企业与欺诈其他合同当事人是一样的,而不能作为损害国家利益来对待。

  (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其构成条件有: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是非法或不当;

  4.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其构成要件有:

  1.主观因素

  主观上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既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合谋,也可表现为一方明确表示意思,另一方与其达成默契进行接受。

  2.客观因素

  客观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

  须注意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丰富、外延宽泛。相当一部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已经纳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但是,仍有部分并未被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特别是涉及社会公共道德的部分。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即任意性规范赋予当事人依法进行意思自治。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生命健康权是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因此不允许当事人以免责条款的方式事先约定免除这种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财产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不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免除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否则会给一方当事人提供滥用权利的机会。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由于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因此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产生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法定效果。

  (一)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折价补偿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如果采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处理规则,就要将工程拆除使之恢复到缔约之前。这样既不利于当事人,对社会利益也是损失。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以过错为要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收归国库所有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j,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又称为追缴。追缴的财产包括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对于施工合同而言违法分包或转包就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泛普软件-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整理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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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6 13:5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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