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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担保方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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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问题】担保方式的特点是什么?
  【解答】担保方式特点:

  一)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保证承诺作为担保的,签订保证合同时并不涉及具体的财物。当债务人不能依主合同的约定洁偿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洁偿债务责任。

  二)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洁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这是其与质押的显著区别。

  三)质押:是以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洁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押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出质人要将质物交由质权人保管。

  四)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留置人,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五)定金:是以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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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5 15:2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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