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 OA系统 | ERP系统 |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 装饰管理系统 | 签约案例 | 购买价格 | 在线试用 | 手机APP | 产品资料
X 关闭
项目计划软件

当前位置:工程项目OA系统 > 建筑OA系统 > 项目计划软件

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法》:发生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发生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更多推荐:

  ·2015年安全工程师报名汇总

  ·2015安全工程师备考经验交流

  ·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发布:2007-07-30 11:4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相关文章:

泛普项目计划软件其他应用

项目管理工具 禅道项目管理软件 梦龙项目管理软件 微软项目管理软件 装饰管理系统 装修预算软件 项目计划软件 项目进度管理软件 软件项目管理工具 材料管理软件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 项目管理系统 施工管理软件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工程管理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