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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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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但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处罚权,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即依法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将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赋予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但对于关闭、拘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处罚,根据实际作了例外规定。同时,为解决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现象,行政处罚法确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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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0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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