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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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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5项措施: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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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09:4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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