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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备案由强制变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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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8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民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这项备受争议的制度正式“寿终正寝”。28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于1992年起实施,其中设立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是条例中具有深圳特色的内容,要求房屋租赁关系设立起,当事人应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否则将处以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设立该制度,旨在掌握房屋租住人员信息,加强对非深户籍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并依托合同代征房屋租赁相关税款。

不过,多年来,这项制度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因为办理程序复杂等因素,办理合同备案的市民仅一成左右。办理备案者,多为因小孩上学等特殊情况不得不办。另一方面,巨额的罚款有失公允。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制度与国家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要求不符。今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依托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掌握房屋租赁情况和租住人员信息的功能已完全可由居住登记制度替代,房屋租赁条例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条例废止后,租户孩子要上学需出具相关证明怎么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将由强制变为政府提供的一种见证服务,当事人可自愿申请登记。

发布:2007-11-05 17: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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