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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第八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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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管理

  (一)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3)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者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5)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二)竣工结算

  (1) 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未递交,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及时进行,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且发包人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三)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2)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3)为保证保修任务的完成,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

  (4)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应及时结算和返还质量保修金。

  (5)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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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24 12:2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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