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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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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15日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在审批主体上出现突破,将审批权限由工信部下放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并大幅缩短了审批期限。

    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而这个管理办法将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了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办法规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期限上,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程序中涉及工信部的有《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个环节,审批期限共为五个月。而办法将这两个审查环节合并简化,整个审批期限缩短为两个月。

    办法还对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做好用户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提出要求,并通过建立试点信息报送制度、年检制度等制度设计来保障相关要求的落地,以期推动试点顺利进行。

本文来源:泛普软件  责任编辑:CY144  

发布:2007-07-07 13:5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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