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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法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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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法人事项

  1、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报酬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 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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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5 15:5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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