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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四章重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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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委托人(建设单位)权利(四项)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监理对选定承包人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监理对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重要事项的认定权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监理业务分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可要求监理提交监理报告或专项报告

  5. 监理人权利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两项)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五项)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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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09:5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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