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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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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监理单位必须协调与设计单位的工作,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例如,在设计单位向承包商介绍工程概况、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情况时,注意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并将这些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施工阶段,严格按图施工;结构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约请设计代表参加;若发生质量事故,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等等。

  2)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大的直接损失;若监理单位掌握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时,可主动向设计单位推荐。为使设计单位有修改设计的余地而不影响施工进度,可与设计单位达成协议,限定一个期限,争取设计单位、承包商的理解和配合。

  3)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施工监理的条件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都是受业主委托进行工作的,两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所以监理单位主要是和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工作,协调要靠业主的支持。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质量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建筑法》中指出: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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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09:3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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