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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案例解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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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一、基本案情

  某甲以前曾经接受某建筑公司的委托去为其购买水泥,那个委托事项完成后,疏于管理,建筑公司没有收回委托书。一天,某甲经过一家水泥厂,发现水泥质量不错,他认为那个建筑公司也应该需要水泥,于是某甲在出示了没有收回的委托书后,擅自代替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的购货合同。2006年6月2日,水泥厂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水泥运至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并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水泥款。但是,该建筑公司拒绝支付。你认为该建筑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这笔水泥款?

  二、案例评析

  应该支付。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该代理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本案例中某甲出示了没有收回的委托书,使得水泥厂有理由相信他是有代理权的,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该建筑公司必须支付这笔水泥款。当然,过后,该建筑公司可以向某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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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3 13: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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