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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讲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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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

确定工程施工联合体资格

[背景] 某施工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中的资质条件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有两个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中一个联合体由三个成员单位A、B、C组成,其具备的资质情况分别是:

成员A: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

成员B: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成员C: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施工资质。

该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饰装修施工。资格审查时,审查委员会对最终确定该联合体的资格是否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意见不一,有以下三种意见:

意见1: 该联合体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因为联合体成员中,分别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施工企业成员A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成员B;

意见2: 该联合体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里的联合体成员A、B、C均不同时满足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意见3: 该联合体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本案中,三个单位均具有钢结构和装饰装修专业资质,按照该条规定,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该为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所以,该联合体的资质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

问题:

分析上述三种意见正确与否,说明理由并确定该联合体的资质。

考查:

(1)《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2)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同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衡量联合体成员是否是相同专业联合,有一个基准点,就是看联合体协议分工中,该类成员是否承担同一个专业的实施。本案中,钢结构专业仅有成员A,所以联合体钢结构的资质与成员A的相同;同时,由于成员B、C同时承担装饰装修施工,故联合体装饰装修的施工资质为成员B、C中的较低资质等级。

参考答案: 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二、三两种意见的结论正确,但其理由以及第一种意见均不正确。

首先,第一种意见不正确,因为看一个联合体的资质条件是否满足要求,不是看该联合体成员中是否有满足需要的资质等级。第二、三种意见虽然结论正确,但理由不正确,

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一句,重点在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是所有成员均需要具备所有条件,否则联合体这种模式在工程建设中就没有实际意义。

本案中,由于协议分工中联合体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饰装修施工,所以联合体的钢结构专业施工资质为一(此处存在错误,应该是“二级”)级,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的施工资质为成员B和成员C两个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的资质,

即装饰装修专业施工三级,故该联合体的资质为钢结构专业施工资质为一级(此处存在错误,应该是“二级”)、装饰装修专业施工三级,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责任编辑:lyg
发布:2007-08-07 10:1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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