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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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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点

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和投资人。

1)政府主管部门。

①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②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除此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2)投资人。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应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法人。

①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从投资人的投资能力、经营业绩、信誉等级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A.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B.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C.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D.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E.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F.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对参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者,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为:

A.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2.5亿元人民币以上;

B.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C.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

D.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上述基本条件是对投资人投标准入的最低要求,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发布:2007-08-06 16:5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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