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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点条款:合同主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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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合同主体条款

法律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直接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亦即发包人,《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招标条件方可招标。相反,法律对承包人却有严格的规定要求,根据《建筑法》第2 6 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同时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承包人不具有合法资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对于发包人条款,发包人应当注意发包人代表条款,发包人代表受发包人委托管理施工合同和工程相关事项,发包人代表的指示、指令、确认、同意、批准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发包人的意思表示,为避免发包人代表滥用权利,也为了避免承包人以表见代理为由,要求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代表超越授权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列举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

对于承包人项目经理,其为代表承包人管理施工合同的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批准、认可、签认亦会被认定为是承包人的意思表示,项目经理的职权范围也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对于发包人而言,不同的项目经理管理项目的水平会有差异,项自经理的能力甚至决定着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造价、双方合作的顺畅度等事项,因此,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但明确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还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并约定项目经理常驻项目现场的时间。如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履行合同职责有缺陷或由其他不称职表现,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发包人有权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人更換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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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6 16:3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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