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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证据成立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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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恪守合同是业主和施工企业(承包商)的共同义务,只有坚持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但施工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与诚信守约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在工程实施前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工期和价格是基于对环境状况预测的基础上,同时又假设合同各方都正确地履约所规定的责任。因此,施工企业提出索赔要求有它的必然性。因为在每项工程承包过程中采取哪种形式的合同是业主决定的,每个合同的具体条文基本上是站在业主立场上编写的,施工企业即使在决标前的谈判中,也只能是在个别条款上使业主作出某种让步。再加上承包商在激烈的投标竞争中以较低价格中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稍遇条件的变化即要受到亏损的威胁,承包商就必然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来减少自己的风险。再说,在施工合同履行中,有些引起工程成本增加的客观因素,并不是施工企业自身的原因,因此,承包商为了合理规避风险损失,必然会依据合同条款合法地转移风险。所以说索赔是施工企业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也是施工企业减少亏损增加收入的必要手段。当然,索赔工作也要做到有理有据,“有理”才能提出索赔,“有据”才能索赔成功。而具备什么特征的证据才是有效的,才能在索赔中获得成功呢?

  1、索赔证据应具有真实性

  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对方推敲。由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都在进行合同管理,收集有关资料,所以双方应有内容相同的证据。虚假的证据经不起工程审计,也是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

  2、索赔证据应具有全面性

  索赔的证据必须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都具有相应的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否则,对方将退回索赔报告,要求重新搜集或补充证据,这样会拖延索赔的时间。而不全面的索赔证据其说理效力不强,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3、索赔证据应具有及时性

  索赔证据必须是施工过程中的记录或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活动的及时认可,通常,后补的索赔证据很难被对方认可。所以在施工中要及时记录和保留证据,并取得对方的认可,不及时的索赔证据将不被认可。

  4、索赔证据应符合特定条件

  索赔证据必须是索赔事件发生时的书面材料并经双方签署,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且为决定性的决议。一切商讨性、意向性的意见或建议均不应作为有效的索赔证据,不符合特定条件的索赔证据是无效的。所以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由施工企业、业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署认可。

  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处理索赔纠纷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由于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计划管理的动力,更是成本控制和挽回损失的重要手段,因此,合同双方要强化索赔观念,加强索赔管理。从施工一开始,就要认真研究设计文件、图纸、合同条款和现场条件等,找准索赔的切入点,寻找索赔的机会,全面收集有效的索赔证据,及时编制索赔资料,据理力争,把索赔工作贯穿于施工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发布:2007-07-13 11:1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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