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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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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10.1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10.2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2.1    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10.2.2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10.2.3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10.2.4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10.2.5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10.2.6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0.2.6.1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10.2.6.2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10.2.6.3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10.2.6.4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10.2.6.5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10.2.6.6   在一类居住用地新建、改建低层独立式住宅,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10.2.6.7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东西向的,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10.2.6.8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10.2.6.9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高层与高层之间,当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与多层或低层之间,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5米(高层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10.2.6.10  高层住宅的侧面与高、多、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10.2.6.11  在旧区零星拆建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间距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0.8倍,并不得小于最小间距要求,且不得降低现有建筑的日照标准。
10.2.7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10.2.8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10.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3.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10.2控制。
10.3.2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修(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
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10.4控制。
10.3.3     非居住建筑的侧面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按10.2控制。

10.4      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4.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章以下条款。
10.4.2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表10.4.2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学校        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10.4.3     除10.4.1与10.4.2 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3.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1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10.4.3.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10.4.3.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10.4.3.4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10.4.3.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0.4.3.6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发布:2007-07-27 11: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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