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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畅通工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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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建设厅(建委)城建处,北京市市政管委,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高通行效率,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精神,现将2005年全国实施“畅通工程”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国所有建制市都要实施“畅通工程”,有条件的县城可以参照实施。北京、上海、重庆市要设定2—3个区达到一等管理水平;福州、银川、乌鲁木齐市要达到二等管理水平。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省有二分之一的省会市、计划单列市达到一等管理水平,三分之一的地级市、四分之一的县级市达到二等以上管理水平;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西、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有四分之一的地级市、五分之一的县级市达到二等以上管理水平;陕西、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等10个省、自治区每个省、自治区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地级市、两个以上的县级市达到二等以上管理水平。全国力争消除等外管理水平城市。

  二、重点工作

  (一)一等管理水平城市率先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一等管理水平城市要按照“大连会议”精神,在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中先行一步,选择一到二个县区做好试点工作,在全国正式部署前,为全国开展这项工作创造经验,开好头,起好步。试点工作要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在工作任务和措施上要围绕以下重点进行:一是要在解决影响县区、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上实现突破,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二是要把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整体效果向县区延伸,把实施畅通工程取得的经验和有效方法运用到县区的创建工作中,改变目前县区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管理薄弱、城市和县区发展不平衡的局面,提升县区的交通管理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三是要针对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落实“五个强化”,即:强化县区人民政府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强化县区道路基础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强化对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载客、无牌无证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强化县乡道路路面管控措施,强化县乡地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四是要把交通管理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机整合,把各项专项行动纳入到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中去。

  (二)解决城市交通突出问题,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全国大中城市要着手研究城市交通发展方向问题,36个大城市要着手编制城市交通发展白皮书。各地要将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与实施“畅通工程”工作结合起来,明确近、远期交通结构、模式。要实现道路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目标,以政府令(或文件)的形式,细化、明确道路交通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与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工作规定、程序。要将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中,实现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与道路增长同步发展的良性互动。制定地方城市交通需求管理政策,从确保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高度,减少无效交通,合理控制交通吸引、发生强度。制定城市停车管理政策,从政策、法规、经济等方面鼓励停车设施建设,解决静态交通问题。

  (三)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指示精神,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加快制定本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城市公共电气车客运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和补偿机制,加大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加快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继续抓好公共交通专用道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城市,结合城市路网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36个大城市要编制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其中,各直辖市编制的两项规划直接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其他城市编制的两项规划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为驾驶人提供通行便利

  各地要按照《关于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见》(公交管[2005]23号)通知要求,把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作为今年实施“畅通工程”的深化点着力抓出成效。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GB5768),参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推荐新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种类》,对现有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全面排查、清理、规范与完善。各城市要在标志标线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人性化上下功夫,重点解决路口标志设置数量过多、驾驶人识别困难,路段标志设置不醒目(包括被遮挡)、驾驶人不易发现,指路标志不连续、不系统,禁令标志预先提示不够等问题;要结合“双超”、“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行动,科学、合理设置限速、禁行等标志,为车辆通行和交警执法提供依据;要重视城市中心区以外道路,尤其是城郊道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完善工作,减少由于交通设施不完善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充分挖掘路边停车资源,完善路边临时停车标志标线设置;要解决好主干道出租车停车点少与群众乘车方便之间的矛盾,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增加出租车临时停车点的设置,方便群众。

  (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城市周边城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各地尤其是全国36个大城市要把预防城郊结合部、城市周边城镇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深化实施“畅通工程”的重要工作来抓,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力度,摘掉本省(区)内事故大户的帽子,在本省(区)内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全国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工作目标作出贡献。要加大城郊结合部和城市周边城镇交通管理设施的投入,创造良好的交通通行条件;提高城郊结合部和城市周边城镇道路见警率,加大管控力度;加强交通秩序整治,规范农民和外来人员的交通行为;加大对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易引发特大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降低事故发生率;完善相应的限速、减速设施,减少事故隐患点;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建立交通、医疗、消防、救援等机构联动机制,努力降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死亡率。

  (六)建立高效的现代警务机制,充分发挥交警路面管控效能

  各地要以缓解交通拥堵、预防交通事故为主要目标,建立高效的现代警务机制,有效地运用现有警力资源,充分发挥交警路面管控效能。要推广交通管理勤务责任区制度,优化警力配置;要摸清本地交通拥堵、事故多发路段的时空分布规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快速、机动、灵活的疏堵和处理交通事故勤务机制;要建立科学的勤务考核制度,提高见警率、管事率;要把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纳入交警日常勤务工作中,调整勤务机制,扩大管控面,做到在被盗抢车辆出城主要道路、易发生盗抢案件的市区路边停车场和比较偏僻的地区等重要部位有交警巡逻,有技术手段实施监控,能及时为其他地区实施区域布控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破案提供有关信息;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执法语言、执法程序以及接处警工作。

  (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科学化管理水平

  各地要充分发挥交通指挥中心决策、指挥的功能,整合交通信息、数据资源,提高动、静态交通诱导的实时性、准确性。要增加路口灯控率,优化点、线、面交通信号控制,减少路口、路段绿灯损失时间,提高非高峰时段、夜间信号灯配时的合理性。要加大路口、路段违法行为自动监测设备设置率,提高非现场处罚比例。要增加路面执法装备投入,配备高质量的测速、酒精检测等装备。要加快“交通违法信息业务系统”和“交通违法信息异地交换系统”建设,实现异地驾驶人、机动车违法信息的交换,为路面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三、评价方法

  2005年实施“畅通工程”的评价工作实行申报制,申报截至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申报一等管理水平的城市,其申报材料在报省、自治区公安、建设部门的同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建设部城建司备案。省级公安、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自治区各城市的初评工作;公安部、建设部对各省、自治区公安、建设部门初评(直辖市自评)达到一等管理水平的城市,升等或降等的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复评。各省、自治区公安、建设部门将符合复评条件的城市名单分别报公安部、建设部,两部将采取择时评价的形式进行复评。调查指标主要通过考核平时工作情况和明查确定。其他城市的评价等级,由省、自治区公安、建设部门评价后确定。《2005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另行下发。

  对于辖区内(包括郊区县)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城市,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升等资格;对于辖区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城市,降低管理等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建设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分别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发布:2007-07-20 14: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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