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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复习要点:保修期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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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老师您好!我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规定的工程完工合同时间是以质量监督报告和档案验收意见书为准,时间分别为2008.8.15,2008.7.23;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组成人员签字时间是2008.4.20,现有一工程的天棚出现质量问题(出现问题的时间是2015年8月1日),承包商以超过保修期为由拒不保修,请问由谁负责维修?请问竣工验收合格日是上述哪个时间?谢谢!

  【回答】学员xhj333,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理解:

  以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组成人员签字时间是2008.4.20,为准。

  超过保修期由使用方负责。若是结构质量问题,合理期都有施工单位负责。

  ★问题所属科目: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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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30 10:2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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