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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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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

  1、必须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这是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依据和认定发包人愈期支付工程价款能否成立以及其他需要查明合同约定内容的依据。

  2、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这是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即在工程未竣工或未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无权也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3、有确定的价款。应当明确优先权本身并不是债权,而只是债权实现的一种保证,因此,行使优先权必须有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这一债权。所谓确定的价款有:①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②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委托了中介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价款③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

  4、必须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规定:第一、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之前,应当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第二、催告函中应当给予发包人合理的付款期限。关于合理的付款期限应为多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是有约定重约定,其次根据建设部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文中有关支付工程价款约定,15天至60天均应是合理期限,可根据拖欠工程价款数额大小等因素确定。

责任编辑: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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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9 09:4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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